案件事实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王XX是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在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他在和两家公司没有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这两家公司为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价税合计超过4360万元,税额超过601万元。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XX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王XX辩解称,他是为了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没有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才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他强调自己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并且相关税款都已经全部补缴,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当时王XX心里很慌,觉得自己可能要面临重罪的处罚,压力特别大。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王XX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找到了吕泽宇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王XX会被重判,整天愁眉苦脸。
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光是这些证据材料,就花费了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
律师重点核实了几个关键问题: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突出关键策略点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是为“补进项”才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其次,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最后,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办理过不少类似的刑事案件。像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案件,他就处理过好几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他都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写采纳情况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开始王XX担心自己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重判,可能会有很长的刑期。但在吕泽宇律师的辩护下,最终以较轻的罪名获刑,还争取到了缓刑。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吕律师精准把握了“骗取税款目的”这一关键要件,结合证据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