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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原股东逃责梦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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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01人看过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深挖被执行公司工商档案等材料,发现原股东“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行为。虽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原股东逃责梦碎法律制裁

法庭之上,原告代理律师正有条不紊地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而被告席上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却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这位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律师便是何菲娅,一位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律所合伙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困境。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有着“交警视角+律师专业”的独特背景,这使得她在证据把握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时,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并未放弃,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相关方均未到庭的不利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地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菲娅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还拥有丰富的执业经历。她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同时,她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帮助当事人及时弥合损失、获得赔偿。她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而何菲娅律师也用自己的专业与坚持,践行着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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