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质证入职时间
质证环节,在某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刘双律师代表劳动者参与庭审。公司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虽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未提供劳动,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刘双律师指出,在此期间劳动者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管理并发放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刘双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法官认真倾听,不时查看证据材料。最终,法院认定本次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入职公司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累计独立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丰富经验。他曾在2017年7月至2028年3月期间,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等职,积累了大量基层法律服务经验和纠纷调解技巧。
民间借贷案构建证据链
在民间借贷纠纷庭审的证据交换环节,原告王女士委托刘双律师起诉被告何先生偿还欠款及利息。何先生辩称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借款,王女士与他人的转账与自己无关。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他向法庭详细说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解释王女士对他人转款、还款行为的合理原因。对方律师试图反驳,但刘双律师据理力争。法官仔细审查证据,最终认可刘双律师观点,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何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
买卖合同案缺席判决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武侯区某经营部委托刘双律师起诉南充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及投资人李先生支付货款及利息。庭审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刘双律师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经营部与服务中心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服务中心经多次催促未付款构成违约。法官对刘双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被告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法院依法支持经营部诉讼请求,判决服务中心支付货款及利息,李先生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抚养费纠纷案调解结案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刘双律师接受委托,以孩子名义起诉黄女士支付抚养费。开庭时,双方均委托律师处理。刘双律师整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用的规定,确保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黄女士是否支付抚养费及支付标准问题进行沟通。刘双律师从家庭关系角度出发,尽量促成双方和解。最终,经法官调解及双方代理人与委托人沟通,双方达成一致,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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