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和L某母女俩最近陷入了无尽的绝望之中。她们自出生就落户在株洲市XXXX镇XX组,XX在20XX年婚嫁后户口未迁出,也未在夫家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随母落户该组,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着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然而,20XX年X月,XX组因株洲XX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组里却以组民会议决议的形式,明确“出嫁女落户本组一律不参与利益分红”,将她们母女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母女俩多次维权,却处处碰壁,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无情践踏,未来的生活也失去了保障。这样的案子,张双意律师执业多年来已经办过数百件。
在这绝望时刻,张双意律师出现了。她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集体权益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曾在众多案件中取得显著成效,经办过各类重大疑难刑案,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全额改判、无罪辩护等成果。做律师前,她或许有过相关经历,这让她对集体权益纠纷这类案件有独特视角。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凭借500余起案件的经验,她注意到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曾经在相关工作的经历让她知道,关键不在村民的传统观念和所谓的“村规民约”,而在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她首先全面收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结婚证、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任何权益的证明、征地预公告、组民会议决议等关键证据,固定核心证据,夯实事实基础,清晰证实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的完整事实链条,排除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同时,她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严密法律逻辑,直击决议违法性。
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律师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逐一驳斥被告无理主张,清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那个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卓越能力而获得的荣誉,评选标准就是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在这个案子里她做到了极致——她以缜密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让法庭充分认识到被告决议的违法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XX组承担;认定XX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厘清责任主体,实现精准维权。
张双意律师表示:“敢说,敢做,敢拼,用证据说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就是我的执业理念。”她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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