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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参保滞后与工资争议下的权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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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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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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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但因项目参保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社保不予赔付部分费用。双方就工资标准也存在争议。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明确了参保及工资认定等相关规则。
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参保滞后与工资争议下的权益裁决

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本想着通过辛勤劳动过上安稳日子,然而2024年9月8日的一场意外却打破了他的平静生活。当天,他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致眼部受伤,这场意外不仅让他承受身体上的痛苦,也引发了一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吴X聘请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为其代理。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胜诉率始终保持高位。

案件中,案涉工程虽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吴X受伤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他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双方在工资标准上也存在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而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刘瑶律师凭借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案件特点精准施策。在责任承担主体方面,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工资认定上,当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时,刘瑶律师协助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相关待遇。

最终,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吴X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刘瑶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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