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广告服务的提供者,被告一是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二是一家公司。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其采购人员向原告采购广告制作和安装服务,双方还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之后采购人员和原告通过微信下单,并且对账确认了已付款和未付款金额。可后来,这个采购员让原告和被告二签订合同用于向业主请款。但合同签了之后,钱却一直没给。原告的处境很糟糕,辛苦提供了服务,却拿不到钱,要是起诉错了对象,钱可能就打水漂了。
王伟栋律师是在原告委托之后介入的。当时原告很焦虑,不知道该起诉谁才能拿到钱,生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不少工作。首先,为了避免被告一和被告二互相推诿,同时起诉了被告一和被告二。这是个很关键的策略,要是只起诉一方,可能会因为认定合同关系的问题导致败诉。
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通过发问,让被告一确认与原告联系的是被告一的采购人员,被告二也提出案涉项目系被告一挂靠其名义施工,被告一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基于这些情况,王律师提出,结合庭审中被告二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案涉广告制作和安装是由被告一和原告进行洽谈的,材料和费用都是被告一和原告确定的,结算也是被告一和原告进行的。被告一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者和利益归属者,所以应该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王律师还指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为了请款,让供应商和指定第三方签订合同是很普遍的现象。在这个案子里,证据很清楚地表明,原告只是配合被告一以被告二的名义请款才和被告二签订合同,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告一和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一是付款主体。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从这些数据能看出,王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上有一定的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关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一为付款主体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一应承担付款责任。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起诉错对象拿不到钱,现在明确了被告一为付款主体,保障了原告的权益。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律师没有被表面的合同所迷惑,而是深入分析实际情况,确定了真正的付款主体,避免了起诉失信公司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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