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发生了一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沈先生是一位个人投资者,被告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家上市公司(原为某甲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天XX公司)。沈先生发现自己在2017-2018年间,因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了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9.31元。被告则辩称,虽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但主张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且部分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带领专业团队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大量证据。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
面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抗辩,徐晓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他也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在整个过程中,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以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处理每一个细节。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先生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
沈先生对徐晓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他称赞徐晓律师专业高效,用专业的知识和高效的诉讼能力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徐晓律师也将继续秉持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更多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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