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涉及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时,往往会让当事人陷入困境。在湖北襄阳,就有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雷某某名下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实际使用人雷X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与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徐X死亡。交警认定雷X承担主要责任,王X和死者徐X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将包括雷某某在内的五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主张雷某某与驾驶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的雷某某,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担心自己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另一方面也对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是否真的有责任感到迷茫。他整日忧心忡忡,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龚傲冬律师介入了此案。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多年,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的优势在于能够精准研判案件焦点,深挖法律依据与证据细节,制定针对性极强的诉讼策略。在这起案件中,他紧扣《民法典》及相关机动车所有人责任规定,提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某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均为雷X,雷某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亦未从此次运行中获取利益,且无证据证明雷某某存在知道或应知道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等法定过错情形。这一精准的分析和论证,为案件的解决找到了关键突破口。
龚傲冬律师在过往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也展现出了同样出色的专业能力。曾有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涉及车辆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划分问题。龚傲冬律师同样凭借其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逻辑,成功为登记人争取到了免责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精准定位责任主体,龚傲冬律师还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有力抗辩。他主动调查指出死者母亲已领取湖北省养老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且育有两名子女,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驳回了该项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要求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雷某某成功免责。这一结果,不仅让雷某某松了一口气,也充分体现了龚傲冬律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他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困境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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