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凭借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律界崭露头角。她拥有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持有医师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双证,是国内少有的兼具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律师,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
在王恒妮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堪称转折性案例。接案前,谢X在操作挖掘机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清理垃圾时,因挖掘机侧翻入河道溺水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接受劳务的村委会及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其无选任过错,不应赔偿。这一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准确认定谢X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办案中,王恒妮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采取了主动调查取证这一非标准动作。她组织了一系列证据,如记载工作时长、报酬标准的“送货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报酬的记录等。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谢X系长期受被告方管理人员指派、按小时计酬提供劳务的事实,其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低,接受被告方的安排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独立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同时,王恒妮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防护和现场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案后,法院采纳了王恒妮律师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王恒妮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除了这起案件,王恒妮律师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在金融保险纠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火灾保险赔款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火灾相关责任方赔偿其损失。王恒妮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成功论证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人格混同使得相关企业成为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某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对其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她的观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王恒妮律师以其复合背景和专业能力,在各类复杂案件中不断展现实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宁波法律界及当事人中赢得了极高的口碑与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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