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广东省广州市中XX(2024)粤01民初XXXXXXXX号。在这个案件里,陈某某、戚XX等26名投资者是原告,被告则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3000X9)、蔡XX、吴XX、许X以及某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认定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蔡XX、吴XX、许X对公司虚假陈述也存在过错。投资者们因为广东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受了损失,所以向其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不少。首先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是原告的损失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要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再者是原告损失的认定;最后是各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这些投资者一开始心里特别没底,毕竟涉及到证券虚假陈述这种复杂的纠纷,而且还面临着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他们特别担心自己的损失没办法挽回。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投资者找到徐晓律师和胡XX律师后,心里还是很焦虑,毕竟案子太复杂,谁也不知道结果会怎样。
徐晓律师他们仔细研究卷宗,查阅了大量的资料。虽然没具体说阅卷页数,但从案件的复杂性来看,肯定花费了不少精力。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们针对争议焦点,提交了多份文书,比如关于诉讼时效、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的代理意见。他们还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为每个争议焦点都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突出关键策略点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律师发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广东某有限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日起算三年,到2024年8月25日届满。而各原告在2024年6月7日至8月13日期间以网上立案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都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所以律师据此主张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律师注意到原告存在在实施日2017年4月11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4月30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情形,以此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诉讼时效未超过的代理意见,认定各原告网上立案时间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也基本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XXX.14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
(二)被告蔡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5836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三)被告许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456864.16元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四)被告吴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126751.84元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五)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XXX.89元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一开始投资者担心自己的损失无法挽回,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各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的损失得到了弥补。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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