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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只追求胜诉,而是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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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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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建鹏律师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更善于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并非只追求胜诉,而是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双赢

李建鹏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他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在办理案件时,他有着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对于类似甲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多会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常见方面进行辩护,一般遵循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以期望从轻处罚

然而,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这起案件中,李建鹏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指出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强调无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还说明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按照常规,此类串通投标罪案件,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可能会被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等。

不同的是,实际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仅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常规可能面临的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这一结果为当事人量刑上争取到了最轻处罚,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充分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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