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在2020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他从他人处购进散装减肥胶囊,明知其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自行定制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18.5万元。2023年8月22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还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有立功表现。然而,一审法院认定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同时责令继续退赃及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许某不服,提起上诉。
此时,柯枭冰律师介入了此案。柯枭冰律师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执业5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有着百余起案件实战积淀。他所在的真辩刑事团队,主办律师拥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团队化协作办案。
在办案过程中,柯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深入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许某的情况,收集到了案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于旧司法解释施行期间的证据,为提出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柯律师还收集了许某系初犯、销售对象多为亲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等证据,以证明许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庭审策略方面,柯律师围绕法律适用、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他指出一审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当,应参照旧司法解释或对施行前后的销售金额加以区分;许某仅进行分装、贴标,未改变胶囊成分或性状,不构成“生产”行为,应仅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许某具有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多项从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关于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异议,但充分关注到许某在二审期间的新增从宽情节,许某亲属代为全额退出剩余违法所得、全额缴纳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全额预缴罚金。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柯律师关于“减轻处罚”的请求,将原判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刑期大幅缩短。柯枭冰律师始终秉持着“对委托人真诚、对案件认真、对辩护较真”的执业理念,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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