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被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依据是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资金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还伙同他人以买卖U币、线下收取现金的方式转移赃款,在准备收取15万元诈骗赃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提交的证据有全部卷宗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等。引用的法律条文表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且因涉案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十分明显。被告是累犯,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要从重处罚。同时,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大。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属于从严惩处范畴,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情节严重,法定量刑起点较高。证据方面,现有证据都指向被告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从轻证据。
王昭英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挖掘从轻情节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对于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被告具有坦白情节,在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犯罪中止,因为被告尚未实际取得赃款;被告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律师通过仔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精准梳理出这些从轻情节,作为反证。
在庭审中,有一次关键交锋围绕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展开。原告认为被告已经着手实施转移赃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而王昭英律师指出,被告虽然已经准备收取赃款,但尚未实际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被告在被查获时,赃款还未到其手中,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双方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昭英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在累犯、多次前科、情节严重的多重不利条件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律框架内的从轻处罚结果。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证据,精准挖掘从轻情节,即使在不利的证据情况下,也能找到对被告有利的细节;二是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合理的法律论证,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三是关注被告的心理状态,进行心理疏导,让被告以稳定的状态配合诉讼,避免因情绪问题影响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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