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辉律师事实线索质证环节
原告A、B与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主张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已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取现记录等证据。王国辉律师代表被告C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他指出,原告提交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不时查看证据材料。
法庭辩论阶段
王国辉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不合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按原告A自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为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原告律师进行反驳,但王国辉律师进一步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法官仔细聆听双方辩论,不时记录要点。
法官询问环节
法官就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王国辉律师清晰准确地回答法官问题,进一步阐述被告的观点和证据。他指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不应被认定,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原告律师在回答法官问题时,对于关键问题的解释显得较为薄弱。法官认真分析双方回答,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
判决阶段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总借款金额为1420万元,还款金额为1454.8万元,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王国辉律师的辩护策略得到法院认可,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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