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是常见的交易行为,但其中隐藏的风险却不容忽视。四川南充的邓小洪律师,任职于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房屋租赁、商铺转让等复杂商事纠纷。
原告A与被告C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C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面表示不再经营,然而却没有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依旧实际占用着房屋。这导致原告A被房东起诉,要求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并且生效判决确认原告A需承担这笔费用。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C追偿该部分损失,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原告A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邓小洪律师在执业的第12年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C虽然表示不再经营,但直到交还钥匙之前,一直持续占有控制着店铺,所以应当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同时,原告A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而这一损失是由被告C的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的,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庭审中,被告C提出抗辩,主张自己已经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该支付费用,还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该免责。邓小洪律师办案注重实效与细节,在梳理证据链时,针对被告C的抗辩,依法阐明店铺的占有使用是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的,被告C没有及时交还钥匙就构成了实际占用。并且,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经在另案中处理,本案不应该进行抵扣,所以被告C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是原告A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邓小洪律师长期认为,在商铺转让合同中,对于店铺的交还时间、占用责任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和原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在转让、经营、腾退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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