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辉律师法律处理前情事实背景是:2024年3月至7月期间,原告A因投资项目分3次向被告C借款,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A、B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认为超付了1200.02万元,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C诉至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某民初XXXX号,并要求被告C返还超付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C委托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王国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原告仅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
王国辉律师确定了被告核心答辩要点。其一,指出原告隐瞒关键借款事实。原告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这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二,说明原告还款未超付。即使按原告A自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为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其三,强调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同时,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王国辉律师通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反驳证据瑕疵,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等策略,充分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被告避免了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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