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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律师二审驳斥电子保单,巩固保险纠纷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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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主任
律所: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220141199392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879988438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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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审中,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电子保单。李敏律师系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民商事、经济类案件。面对复杂的保险纠纷,其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使保险公司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获近某万元全额保险赔偿。

李敏律师是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自2003年开始法律学习,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业务擅长民商事领域,在刑事案例方面也有出色表现。同时,李敏律师还担任着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员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一个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某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之后,被上诉人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审时,李敏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提出,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李敏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将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成功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触发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李敏律师详细剖析了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指出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问题,还指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一审法院采纳了李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

然而,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险公司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到了二审阶段,保险公司补充提交了电子保单。李敏律师针对这份电子保单,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进行了有力驳斥。她指出,投保人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有效的投保条件;保单内容缺失关键信息,不能完整反映保险合同的真实情况。通过这些有力的反驳,使得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落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在伤残九级的情况下,获得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某万元)及医疗费用补偿(扣除免赔额后),合计近某万元,避免了因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而可能被大幅扣减的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件中,李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法律条文的适用到证据的分析,都处理得十分恰当。她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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