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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索赔,保险公司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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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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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黄X驾车致吕X客车受损,停运14日,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满林强律师执业多年,专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停运等损失,避免黄X担责。
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索赔,保险公司终担责

在2019年2月17日凌晨,黄X驾驶小型轿车在广昆高速公路非紧急情况下于应急车道停车,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黄X负全责,吕X无责。事故发生后,吕X的客车修理停运14日,产生了60000元的停运损失等其他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部分停运损失,黄X陷入了赔偿困境。

此时,满林强律师介入了此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同时在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也经验丰富,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还曾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

满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是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规定。他深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等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在证据收集方面,满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他收集了客车修理的相关凭证,以证明停运的时间和实际损失;还收集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投保记录等资料,为后续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明确说明义务做准备。

在庭审策略上,满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损失属于免责范围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已无争议,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并且,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也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黄X成功避免了承担赔偿责任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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