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波律师办公桌上的一叠文件上,文件里是邵某盗窃铝板案的相关资料。吴正波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承办过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
202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来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中国华西工XX一期三号楼二楼的一处厕所内,试图将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盗走。他联系江某将铝板搬运到其驾驶的川Axxxx3长安牌货车上,随后将该批铝板运输至坛同镇祥平路xx号一处废品收购站进行售卖,获利5418元。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板共计48.8平方米,价值9223元。
就在实施盗窃行为当日,邵某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到案,随后被刑事拘留。到案后,邵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2024年5月27日,邵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案发后,邵某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5418元,被盗铝板也全部退还给了被害单位中国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竹新区项目部),其家属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4年10月12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邵某盗窃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辩护工作中。他深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于是仔细研究案件材料。首先,他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其次,吴正波律师重点梳理并确认了以下从宽情节:一是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
在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他指出邵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他的辩护有理有据,每一句话都经过深思熟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邵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鉴于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正波律师还曾办理过陈某某盗窃案。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XX、刘XX、万X、陈XX、冯X、冯X某等人结伙,多次在四川省邻水县多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秘密窃取铝合金门窗、电缆线等物品。其中,被告人陈XX参与第4至第9起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六被告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后获利共计45318元,其中陈XX参与的2023年后的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案发后,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2023年3月14日,陈XX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6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XX参与多起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他详细梳理了陈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陈XX虽参与了多起盗窃,但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且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系用于共同出行。律师提出陈XX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其次,律师重点强化陈XX的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律师积极推动陈XX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XX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XX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最终,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外,在罗XX、程XX、商X某合同诈骗案中,吴正波律师也展现出了出色的辩护能力。2023年7月,被告人罗XX、程XX、商X某共同商定,由罗XX、程XX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广安市广安区。2023年8月至10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为个体司机提供稳定客源,并以该中心名义与李某某、蒋XX、王某某等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提供客源、代处理非法营运被扣车或罚款等事项,通过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023年10月,三被告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罗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商X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XX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程XX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三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作为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强调罗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围绕上述情节,结合罗XX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庭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罗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被告人罗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吴正波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他一直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更大化为律师工作的核心目标,始终追求公平、正义,以正义和勤勉为辩护根本。案件结束后,那叠关于邵某盗窃案的文件被整齐地归档,而吴正波律师又将投入到新的案件中,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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