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女,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韦某在某直播平台使用手机号注册了直播账号,在直播间里以表演揉X、自X,并进行性挑逗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以此吸引人气,让观众刷礼物。直播结束后,她把在直播间收取的礼物以虚拟币的方式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及支付宝内,这段时间通过淫秽表演非法牟利若干元。后来,韦某于某年月日在某地被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在某年月日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韦某提起公诉。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韦某的直播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
第二,韦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韦某在直播平台的直播间以揉X、自X等方式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公安机关民警登陆网络直播平台提取了她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中的内容系淫秽物品。原告(公诉机关)主张,韦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直播进行淫秽表演并获利,其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韦某的辩护人辩称,韦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法院最终认定,韦某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韦某于某年月日被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于某年月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原告(公诉机关)认为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韦某的辩护人也提及量刑情节。法院最终认定,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同时,对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下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的任何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获利而进行违法活动。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嫌违法犯罪,要及时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韦某的直播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根据其坦白、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从轻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肖国超律师。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系统的法学教育赋予他严谨的法律思维与扎实的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承办过数百起各类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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