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品牌管材金额巨大,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方(黄XX等人)则认为,虽然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困难,且部分涉案人员只是受雇工作,主观恶性较小,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是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详细审计了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品牌管材的金额,包括“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也有一定数额。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如孙XX、孙XX只是受雇进行生产工作,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同时,被告单位及部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单位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判决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等主要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对于企业员工来说,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能盲目听从上级安排参与违法活动。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结尾
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巨大,但最终主要负责人获得缓刑,这样的结果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水平。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方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他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对每一个案件都深入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种精神使得他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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