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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这家公司多亏了这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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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7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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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盐城XX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致工程停工,给浙江甲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浙江甲X公司委托汪家道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盐城XX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等费用,浙江甲X公司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这家公司多亏了这位律师

纠纷缘起

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在2021年8月3日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以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暂定总金额合计379XXXX4612.72元。合同约定由浙江甲X公司承包相关工程,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分包人提报经发包人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艰难处境

合同签订后,浙江甲X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到9月1日已完成三期一批次主楼位置桩基工程。可这时,盐城XX公司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浙江甲X公司暂停施工。之后,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水泥、钢筋、砕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虽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但后续问题不断。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12月6日,经结算桩基工程款为114XXXX0851.47元,2022年1月12日,支护及降水工程款经结算为XXX.36元,按约盐城XX公司应支付118XXXX3252.38元,但仅支付了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盐城XX公司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浙江甲X公司停工。2022年6月14日,浙江甲X公司向盐城XX公司寄送《催款函》,却未得到回复,工程也一直未能复工。这导致浙江甲X公司材料款及人工工资难以支付,面临重大经济损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律师介入

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下,浙江甲X公司找到了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联系单、结算单等大量资料,卷宗多达几十本。他多次前往盐城实地了解工程情况,与相关人员沟通。

关键策略

汪家道律师发现,盐城XX公司以浙江甲X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盐城XX公司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款项在先,且双方此后对付款情况未提出异议。同时,对于材料调差款和塔吊费用,都有工程联系函予以确认,盐城XX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另外,在合同因盐城XX公司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是合理的,只要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予以解除;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9XXXX6074.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浙江甲X公司以上述费用为限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盐城XX公司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962777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也由被告盐城XX公司负担。

办案总结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汪家道律师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他抓住了盐城XX公司违约的关键证据,合理主张浙江甲X公司的权益。同时,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使得各项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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