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靖江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70上海XX公司与靖江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是上海XX公司,一家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拥有“英雄”等多个知名商标,“英雄”商标还是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是靖江市XX,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钢笔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委托相关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涉案商品,经指定技术人员鉴别为假冒产品,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对购买全程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并在靖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靖江市XX未答辩。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委托了黄X律师和邵如阳实习律师代理此案。邵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收集证据。他们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续展变更及转让证明、驰名商标认定通知、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及封存物品、公证费和代理费发票等。从工作量上看,光是收集这些证据就需要耗费不少精力。比如公证书涉及到购买侵权商品的整个过程,包括公证员、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和拍摄人员的参与,还涉及到后续的拍照、封存等工作。
突出关键策略点
邵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核心策略是围绕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他们明确指出,原告是相关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被诉侵权商品在同种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原告未生产销售该型号钢笔,所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只要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被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虽然资料中未明确提及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具体数量,但从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来看,处理这类案件应该也有一定的积累。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邵律师和黄律师关于被告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靖江市XX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最初索赔5万元,最终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索赔金额,但也为原告挽回了一定的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让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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