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此时,纠纷爆发了。原告童某(女,户籍在册)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拥有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诉讼操作流程,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
接受委托后,李晶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详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同时,李晶律师对户籍变动记录进行仔细研究,结合居住情况,了解到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此外,她还找到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这表明原告家庭享受过住房福利。
在庭审中,李晶律师向法庭指出,原告家庭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而且原告配偶有福利分房,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同时,李晶律师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不过,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而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李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公司、婚姻家事、房产、合同、著作权刑事案件、商标刑事案件等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此次在房屋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识别关键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六成的征收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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