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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从927万征收款中争得近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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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1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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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27万征收补偿款,原告认为应分得一半。难题在于,原告户籍在册,如何证明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李晶律师梳理材料指出,原告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未实际居住。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方共同分得599万余元,占总补偿款约64.6%。
李晶律师从927万征收款中争得近600万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此时,纠纷爆发了。原告童某(女,户籍在册)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拥有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诉讼操作流程,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

接受委托后,李晶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详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同时,李晶律师对户籍变动记录进行仔细研究,结合居住情况,了解到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此外,她还找到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这表明原告家庭享受过住房福利。

在庭审中,李晶律师向法庭指出,原告家庭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而且原告配偶有福利分房,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同时,李晶律师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不过,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而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李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公司、婚姻家事、房产、合同、著作权刑事案件商标刑事案件等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此次在房屋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识别关键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六成的征收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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