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陷入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的困境。2013年6月20日,林XX向杨XX借款90万元,林XX在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仍有欠款。一审判决林XX、陈XX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但陈XX不服提起上诉,坚称借款并非真实借贷关系,且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关键时刻,杨XX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也是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他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苏湖城律师首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要求杨XX提供借款的相关凭证,杨XX通过其外甥女陈XX、儿媳洪X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2年4月9日、9月10日、9月24日、2013年2月19日、5月1日向林XX汇款10万、10万、20万、20万、20万,其余10万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林XX,林XX在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苏湖城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后续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审策略方面,苏湖城律师针对陈XX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陈XX称借款是赌博欠款转化而来,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观点,苏湖城律师指出,在一审庭审中林XX、陈XX已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且陈XX并无证据证明欠款系因赌博而结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法律事实。对于陈XX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苏湖城律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上诉人若否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而陈XX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林XX已明确约定该债务是林XX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林XX将借款用于了赌博且被上诉人在出借款项时对此明知,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驳回了陈XX的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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