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邓先生入职某工程管理公司。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解除原因,邓先生称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表示是其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随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仲裁同样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有着8年工伤维权专职办案经验的他,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向来注重证据梳理和法律规定的运用。他仔细梳理案件,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刘伟律师查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驳回了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后回顾,刘伟律师始终坚持以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在劳动纠纷中,不仅要为劳动者维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这次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价值,也展现了刘伟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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