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XX厂认为自己依约供货,而XX公司却未支付货款,遂将其诉至法院。XX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等为其代理此案。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其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有效,XX厂履行了供货义务,XX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了XX公司的反诉请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且前后矛盾,认为XX厂伪造送货单,自己未认可收到全部货物,一审违反“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等。
苏湖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为XX厂进行了有力的答辩。他指出从交易习惯看,XX公司主张的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的交易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若XX厂未交货,XX公司后续付款且长时间未提出异议不合常理;XX公司将包含争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却未提出异议也有悖常理。同时,对于XX公司提出的举证责任问题,苏湖城律师强调XX厂已完成举证责任,XX公司应就其抗辩及反诉主张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期间,XX厂提交了入库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虽然入库单因不属于新证据且XX公司不认可真实性未被采信,但证人陈XX的证言与一审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法院采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收款回单及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XX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为XX厂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也有着出色的表现,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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