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县人民法院内,一起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当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徐XX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时,坐在辩护人席的王敏利律师迅速起身,有条不紊地开始阐述徐XX在案件中的角色和情节。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于xx在宝鸡市金台区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闫XX、刘XX、贾XX、徐XX等人协助接待嫖客、安排卖淫X提供服务等,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量刑。
王敏利律师201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同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就职于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等领域。接受徐XX的委托后,王敏利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之后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徐XX在犯罪过程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组织管理,所获利益微薄,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敏利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强调徐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徐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王敏利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徐XX系从犯,仅起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悔罪态度诚恳;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xx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闫XX、刘XX、贾XX、徐X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在另一起盗窃案件中,王敏利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详细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并在之后的几天内,多次前往案发地周边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为案件的辩护做着精心的准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