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合同引发了这场共有物分割纠纷。2020年1月22日,原告代表被告家庭与案外人签订建房合同书,开启了房屋建设。之后,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为建房投入了资金,第三人王XX、王XX夫妻也有投入。2021年4月,房屋完工封顶且装修完毕。然而,随着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及家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遂诉至法院。
接案第1天,程再萍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共有基础是否丧失以及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她迅速投入工作,开始收集建房资金来源、公积金提取、借款等相关证据。接案第3天,程再萍前往相关银行,调取原、被告公积金提取记录和借款记录,以证明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同时,她还与第三人王XX、王XX沟通,了解他们建房资金的投入情况。
准备阶段,程再萍遇到了诸多困难。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共有基础是否丧失难以界定。而且,部分证据的收集遇到了阻碍,如原告主张的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被告否认收到该款项。程再萍没有退缩,她通过与杨XX沟通,获取了借款的相关凭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程再萍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她指出,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购买的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未解除,共有基础未丧失,且原告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为宜。
最终,法院采纳了程再萍的观点,认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因共有基础未丧失暂不分割,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后,程再萍在笔记本上记录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和经验教训。
这次经历让程再萍在后续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共有基础的审查和证据的收集。她会提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同时,她也会更加关注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之后的案件中,程再萍凭借这次积累的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共有物分割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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