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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不同于常规路径与另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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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飞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720161029702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58942864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承办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且办理复杂重大案件有团队支撑,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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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合同纠纷与工程款追索案件中,王飞快律师更擅长全面梳理履约证据,精准反驳对方抗辩,灵活调整诉求以争取有利裁决。
超越不同于常规路径与另一条路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其办理的一起工程款追索案件中,凸显了他与众不同的办案思路与能力。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多份合同的工程款追索纠纷中,代理律师多会按部就班地依据合同条款和已有的结算文件来主张权利。若遇到合同未结算、对方提出各种拒付理由的情况,律师往往会着重围绕结算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或等待结算完成后再进一步主张。比如在类似案件中,若合同未结算,律师可能会等待双方完成结算后再要求支付工程款;对于对方提出的质保金无息、未发付款通知等抗辩,可能会进行常规的法律解释和证据反驳。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王飞快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兰州某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九份入户门及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含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但部分合同未结算,被申请人以“质保金无息”“未结算”“未发付款通知”等理由拒付。王飞快律师全面梳理九份合同的履约证据,提交了全部合同、结算审核定案表、增值税发票、回款回单等,并制作详细清单,列明每份合同的价款、结算价、已付款、欠款、质保金等信息。对于未结算的第7、8份合同,他主张按合同约定价格认定,指出合同中已明确列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他进行了有力反驳,如指出质保金不计利息仅指期满前,逾期返还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支付价款是被申请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主动履行,不以催告为条件。此外,仲裁过程中发现遗漏了第9份合同及部分已付款项,他及时补充证据并变更仲裁请求,还主动放弃部分利息主张,统一以最晚质保金到期时间作为全部逾期利息起算点。

按照常规,这类案件可能会因合同未结算、证据不足等问题导致工程款难以追回,或者在与对方的抗辩中陷入僵局,最终可能只能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甚至可能败诉

实际结果是,仲裁庭认定九份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7、8份合同虽未结算,但项目已投入使用,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被申请人主张的“先票后款”“未发付款通知”等抗辩不成立,质保金逾期返还应承担利息。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801,22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4,563.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LPR计算),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60%。与常规结果相比,王飞快律师通过全面细致的工作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客户追回了8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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