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执业至今的李坤律师,在执业第4年时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2020年年底,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商议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杨XX,从其经营的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X则负责联系购买方成都市XX公司和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这两家公司以11%的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的点子费,其中李XX和余XX两人分1%,曾X分1%。
经查,xx公司给成都市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价税合计若干;给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税额392182.76元,价税合计若干;还给另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税额483606.96元,价税合计若干。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XX、余XX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X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在梳理证据链时,李坤律师仔细审查了各项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余XX、李XX、曾X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他们的辩护人提出,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辩护人辩称李XX、曾X系从犯,但结合证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三人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会让自己陷入刑事风险。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往来中,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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