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3年X月X日,宋X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当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宋X觉得自己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有大量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2024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只是部分支持了宋X的诉求。双方都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时候宋X的处境很糟,一审结果没让他满意,要是二审再维持原判,他的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宋X在二审阶段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当时宋X和家属特别焦虑,担心二审还是维持一审的结果,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卷宗。虽然资料里没说具体的阅卷页数,但能想象到她肯定是把和案件有关的材料都研究透了。她还多次和宋X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
突出关键策略点
张书雯律师发现,一审在工资基数认定上有偏差。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这是不对的。律师认为,宋X月工资7000元应该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而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她就围绕这个核心逻辑,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来切中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书雯从202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这说明她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有一定的实务经验。
写采纳情况
张书雯律师关于工资基数认定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定,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具体来说,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和宋X最初的处境相比,他原本可能只能拿到一审判决的那些赔偿,现在通过二审改判,加班费和赔偿金都大幅提升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张书雯律师准确把握了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纠正了一审在工资基数计算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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