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仅让被告在最后一页盖章的合同,成了垫资款返还纠纷的导火索。原告与被告签署某合同》,为被告垫资60万元购车,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通过案外人账户转账60万后,因被告未办理车辆抵押手续,要求返还垫资款遭拒,遂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协助原告整理与案外人之间的代付协议及资金往来凭证,证明原告是垫资款的实际权利人,确立了原告在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庭审中,被告提出合同前某页未阅读、仅在最后一页盖章,合同不成立。赵治国律师客观分析后,认识到合同可能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于是在庭审中同时主张,即便合同不成立,被告取得的60万元垫资款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对于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过高。赵治国律师虽坚持原请求,但也为法院酌情调整做好了准备。此外,律师就服务费、律师费及被告二的连带责任问题提交了合同依据,但因合同整体被认定未成立,该项请求未获支持。律师在庭审后向原告充分解释了裁判逻辑,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仅在合同最后一页盖章,不具备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取得的60万元垫资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垫资款6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关于服务费、律师费及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赵治国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当合同存在瑕疵可能被认定无效时,巧妙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增加胜诉确定性。同时,在利息请求和其他诉求方面,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主张,既坚持争取最大利益,又尊重法院的裁量权,为当事人追回核心垫资款本金。这种灵活应变、注重证据和合理主张诉求的操作逻辑,在类似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可复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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