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万X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具有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接受委托后,他立即会见万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为后续辩护提供了事实依据。
之后,李鉴春律师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为万X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说明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李鉴春律师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从批捕阶段的有效拦截,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引导,再到审判阶段的意见巩固,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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