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案号为(20XX)京0XXX民初9XXX号,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王X1作为原告,王X3、王X2、周X2、周X1、王X4为被告,彭艳军律师受王X3、王X2委托参与诉讼。
王XX与张XX育有四名子女,王XX于1995年去世,张XX于20XX年去世。2013年,王X1曾以继承纠纷起诉,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分割了房产。20XX年,张XX与北京XX公司签订《杨xxxx街保护修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房屋拆迁款等共计XXX元。张XX去世后,该笔拆迁款由王X3保管,王X1认为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分割,遂将王X3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XX名下房屋拆迁款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款项,以及腾退房屋周转费、户口外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王X3、王X2辩称,拆迁款应有一半是王X2的,其他才是遗产,位于北京市XX区XXx单元x号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买,要求一并处理。王X3还称拆迁补偿款很多钱在张XX生前已用于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等。周X2、周X1、王X4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王X3、王X2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当天就找到了彭艳军律师。当时他们非常焦虑,担心拆迁款分割对自己不利,害怕失去应有的权益。
彭艳军律师接手案件后,前后查阅卷宗约2000页,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多次会见王X3,了解张XX生前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背景信息,前后会见达8次。同时,彭艳军律师还收集整理了王X3提交的张XX住院发票、收费明细、门诊发票、装修发票、丧葬费票据等各类证据,用以证明张XX日常消费支出情况。
突出关键策略点
彭艳军律师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拆迁款的性质和张XX生前资金的处置情况。他提出,拆迁款中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张XX的补偿补助,应属于张XX个人所有;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也应为张XX所有;而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系针对人口进行的补助,应由张XX与王X2共同所有。对于王X3转账给王X3、袁XX、王X4的款项,律师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张XX生前赠与的情况下,应属于张XX的遗产,依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而王X3转账给石XX的200000元,结合石XX的身份情况,应认定为张XX生前对其的赠与,从遗产中扣除。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继承案件、离婚案件、房产纠纷等领域的案件,其中在房屋继承、借名买房、房屋确权、分家析产等细分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关于拆迁款性质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腾退综合补助款属于张XX个人所有,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由张XX与王X2共同所有。同时,法院对王X3转账给石XX的200000元认定为张XX生前对其的赠与,从遗产中扣除。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张XX名下XX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X3、袁XX的共计XXX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均归王X3所有,王X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XXXX元、周XXXX元、周XXXX元、王XXXX元、王X234750元;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初,王X3、王X2担心会失去大量的拆迁款权益,但最终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他们的利益。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艳军律师对拆迁款性质的准确分析和对证据的充分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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