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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指控为何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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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8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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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被指控合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还被刑事立案侦查。但最终,检察机关却决定不起诉。这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指控为何被推翻?

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者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公司认为,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这表明他有非法占有设备的故意。而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后指出,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法院查明,张某确实将设备用于了其他工程或债务清偿,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最终认定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第二,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更多地体现为民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第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犯罪

公司提供了张某未按约定使用设备以及未告知设备去向的证据,以此证明其犯罪行为。辩护人则通过提交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对公司的证据进行反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提供设备或服务的一方,要明确约定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且及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使用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设备,如果需要变更使用方式,一定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取得同意。同时,在出现纠纷时,要先冷静分析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避免盲目报案。

结尾

本案中,张某在面临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指控下,最终成功摆脱了刑事追诉,这得益于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至今已逾十六年。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从侦查中捕捉辩点,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方式,为张某构建了有力的辩护体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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