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核心焦点。这次要说的是某区某烧鹅店的劳动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A,19XX年出生,他主张在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为此,他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被申请人烧鹅店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称与案外人范X系劳务合作关系,范X自主招聘、管理团队并承担薪酬发放,烧鹅店仅向其支付包干劳务报酬。
对于烧鹅店来说,处境相当不妙。一旦仲裁结果不利于自己,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这对一家小本经营的烧鹅店而言,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黄宇杰律师团队在接受烧鹅店委托后,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
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律师团队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这份协议证明烧鹅店与范X约定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从而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时,强调烧鹅店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其次,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律师团队逐一质证反驳。比如,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律师质证称“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律师质证称“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律师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
最后,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律师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XX]XXX号裁决书,认定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XX烧鹅店在20XX年5月18日至20XX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原本烧鹅店面临着高额赔偿的风险,而最终成功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避免了经济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团队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法律论证,通过层层剖析,瓦解了申请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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