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XX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遇到了一件棘手的事情。早年,为成立房地产公司,由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XX的1X名员工作为顶名股东,公司注册资本金实际由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XX投入,这些顶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后来公司进行了增资,顶名股东依旧未实际出资。2022年,为盘活国有资产,公司按要求整改,除张XX外的1X名自然人股东都书面确认不享有股权并配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张XX已故,其配偶刘XX未配合,公司因此将刘XX诉至法院。
在这个关键时刻,公司委托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王艳翠律师执业8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到案件后,王艳翠律师立即展开了工作。
首先,她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她收集了沧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沧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沧州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陈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详细地证明了沧州市XX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个人出资部分为名义出资,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策略方面,王艳翠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清晰地阐述了张XX作为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享有投资权益,其配偶刘XX自然也不享有原告公司股权权益的观点。她的阐述逻辑清晰、有理有据,让法官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的关键所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X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刘XX也不享有原告公司的股权权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艳翠律师始终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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