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扬州市XX,被告为苏XX、郭XX以及扬州XX公司。20XX年X月X日,原告扬州市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XX、郭XX立即支付租金欠款90232元,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情的起因是,20XX年X月XX日,被告苏XX、郭XX承建扬州市港口XX工程,因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被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扬州XX公司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盖章,其代理人宗XX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XX年X月X日,租金及其他费用达310232元,被告苏XX、郭XX截至20XX年X月X日下欠90232元。
原告扬州市XX的经营者毕XX在发现被告迟迟不支付欠款后,心急如焚。毕竟这笔租金对于企业的资金流转至关重要,公司的正常运营都受到了影响。
黄蓉律师和同事许X在案件立案后介入。他们多次会见被告苏XX、郭XX,了解案件情况。在阅卷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租金结算汇总表、收据存根等证据。
黄蓉律师和许X在法庭上提出,原告与被告苏XX、郭XX签订的《扬州市XX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钢模租赁义务,被告苏XX、郭XX未能按约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扬州XX公司提出的未提供担保以及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务未超诉讼时效,同时由于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扬州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XX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扬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担心不仅拿不到租金,还可能要承担诉讼费用,而实际结果是成功讨回了租金。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黄蓉律师对证据的仔细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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