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广安市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周X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推上了法庭。2021年5月,周X某甲与川东XX某公司合作生产化肥,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和登记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化肥并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周X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后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周X某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周X某甲聘请了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的莫川川律师为其辩护。莫川川律师是该所的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持有高级合规师证书,还荣获第五届律检辩论赛先进个人等荣誉。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莫川川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就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他分析认为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涉化肥是以氮肥价格低价销售,合理使用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且周X某甲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低,无再犯可能性,可适用缓刑。此外,周X某甲已积极退赃,这些都应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
在庭审中,莫川川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抽样检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周X某甲关于抽样数量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周X某甲在前期公安机关讯问时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莫川川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也未采纳。不过,法院认可周X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件结束后,周X某甲对莫川川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认可。莫川川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他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他也将继续以专业立身,以服务暖心,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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