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合同纠纷发生在原告蒋女士和被告张女士之间。2017年初,被告张女士称自己在凉山境内有项目要分包给原告,让原告缴纳保证金。于是,原告在2017年2月23日给被告转了15万。然而,项目一直没交到原告手上,被告也没能马上退还保证金。到原告起诉时,被告还是没把项目给原告做,原告觉得被告应该退还保证金,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蒋女士的诉求很明确,就是让被告退还15万保证金,并且承担诉讼费用。她的理由是,自己按被告要求转了保证金,可被告没把项目给自己,那保证金就该退还。而被告张女士则辩称,这案子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之前在西昌市法院起诉时,自愿放弃了对舒某的25万债务(包含这15万),这是虚假诉讼。而且,这15万经过西昌市法院生效判决,应该由案外人舒某承担,被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另外,这笔钱是原告受舒某指示转给被告的,合同解除时,原告已经同意由舒某偿还,所以不该由被告还。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一些关键事实。原告提交了《劳务协议》,但这是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法院也无法核实,所以没采信这份证据。原告还提交了转账记录,能证明给被告转了15万,但不能证明这就是保证金。被告提交了转账记录,想证明和舒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没能达到证明目的。不过,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和西昌市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显示,2017年5月16日,原告、原告配偶、被告和舒某协商一致,把被告应还的15万债务转移给了舒某,舒某还向原告出具了25万的借条,并且还了2万。后来原告依据借条起诉舒某,西昌市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这25万是舒某个人借款。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应返还原告15万是双方认可的事实,但关键在于债务是否转移。从查明的情况看,原告及其配偶、被告和舒某协商一致,把债务转移给了舒某,原告也接受了舒某还的2万,还依据借条起诉舒某,这说明原告同意了债务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张女士就不用再承担还款责任了。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5万保证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子是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代理被告张女士。解正军律师在处理这起合同纠纷时,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告找到了有力的辩点。他及时认真分析原案情,发现了债务转移这一关键信息,并在法庭上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被告的观点。
从这起案件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和处理债权债务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合同原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果涉及债务转移,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且,在做出放弃债权等决定时,要慎重考虑,一旦做出就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解正军律师的专业水平。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200多件案件,其中民商事领域案件就有100多件,在债权债务案件方面尤为专精。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起案子中,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准确地找到了有利于被告的辩点,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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