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里,诉讼时效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实务中,若借款已逾诉讼时效,被告往往会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通说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然而,存一种特殊情形,即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实践中,要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并非易事,尤其是仅有口头承诺而缺乏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很难完成举证,其诉求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某民间借贷案中,借款已逾十几年,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当庭以时效届满抗辩,要求驳回原告本金7万元及利息4万余元的诉请。原告缺乏能证明被告同意履行的直接证据,按照上述举证标准,其请求面临彻底败诉的风险。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
李凯杰律师作为专注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围绕“被告同意履行”这一待证事实展开行动。首先,精准提取被告与原告沟通时“愿意还钱”的关键表述,并将相关录音作为核心证据提交。其次,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规则,进行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同时,对多年本息依法计算,剔除不合理部分,获得法院认可。此外,还清晰区分二被告责任,保住主要债务人还款责任。
法院采纳了李凯杰律师的主张,认定被告同意履行债务,依法恢复了原告的胜诉权。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6.8万元及利息3.8万余元。该案表明,民间借贷超时效的情况下,若能抓住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这一情形,并通过录音等证据固定关键表述,同时精准适用法律,合法核算本息,就能有效恢复胜诉权。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李凯杰律师婚姻家事等领域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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