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一起因继承房屋按份共有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备受关注。原告王X(化名,女,1973年出生)与被告王X(化名,女,1948年出生)、王X(化名,男,1950年出生)、王X(化名,男,1939年出生)因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对簿公堂。此前,各方当事人因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位于北京市XX区八里庄北XX某号房屋归王X、王X、王X与王X共有,其中王X、王X、王X共占有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有八分之五份额。然而,因双方就分割共有房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涉案房屋,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被告王X、王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诉讼。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X、王X、王X三人内部就涉案房屋八分之三份额应如何分配。李同红律师明确了案件代理思路,主张在分割八分之三份额时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王X应予多分。
为了证明王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同红律师协助王X、王X收集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王X长期不在北京生活,未尽到应有赡养义务。然而,王X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其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王X对王X的证据予以认可,但王X、王X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各方未就赡养问题提供其他证据。
与此同时,经王X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59.65万元。各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王X表示愿意按评估价格给付折价款,并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保管。李同红律师代理王X主张其应享有八分之二份额(即八分之三中的大部分),王X不应享有份额或应少分。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X、王X、王X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各324562.5元(即八分之一份额,按房屋总价259.65万元折算);驳回王X、王X的其他请求。法院认为,王X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各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王X已将折价款交至法院保管,应予支持。关于王X、王X、王X内部份额的分配问题,结合原审及本案审理情况,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承担了赡养义务,不存在王X、王X所述有继承人未尽或少尽赡养义务的情况,王X主张应享有八分之二房产份额,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王X、王X、王X三人按均等原则各分得八分之三中的三分之一(即各占房屋总份额的八分之一),由王X向三人各支付相应折价款。
案件结束后,客户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李同红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认真负责,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他们争取到了公平的结果,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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