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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面临实刑,如何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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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3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文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7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01025543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80013952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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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家文化艺术公司的负责人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面临三年以上实刑。但经过一番辩护,竟成功实现单位犯罪认定、偷逃税额核减,最终获缓刑结案。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走私普通货物罪面临实刑,如何争取缓刑?

案件事实背景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在经营过程中,B某与国外供货商共谋,通过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三种模式走私乐器。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B某极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缓刑可能。周文达律师团队接受B某家属委托,介入此案。

核心争议点

1.主体定性:是B某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税额核定:海关核定的偷逃税额是否准确,能否核减?

争议点拆解

1.主体定性

法院查明的事实: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但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日常运营等。

双方各自主张: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辩护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认为是单位犯罪,包括意志归属为公司整体意志、利益归属公司、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还提交相关典型案例。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为单位犯罪,将某文化艺术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为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利益归公司,公司合法经营且具备资质,B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负责人履职行为。

2.税额核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经辩护律师审查,发现核定税额中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合法交易混入的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律师提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初期维持原核定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海关重新计核,核减近15万元,将最终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约95万元)。因为辩护律师指出的重复计算和合法交易混入问题确实存在,原核定结果不准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违法。如果不幸涉案,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理。同时,要尽快聘请专业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企业和个人争取最大利益。

结尾

本案中,B某从面临三年以上实刑到最终获得缓刑,这一结果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专业努力。周文达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工作10余年间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600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承办占比达60%以上。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主体定性和税额核定的关键问题,成功为B某争取到了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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