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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时效抗辩,律师助其驳回员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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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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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的适用常引发争议。广东刘伟律师(2018年执业,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在代理一起员工追讨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案时,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起算点,以时效抗辩成功为公司避免近5万元损失,法院最终驳回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以时效抗辩,律师助其驳回员工索赔

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是一个关键且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时效的起算点,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例如,经济补偿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从而适用特殊时效,还是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在裁判中存在分歧。部分劳动者由于对时效规定不了解,或者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其请求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该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9812.5元。仲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法院。此时,广东刘伟律师所在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

刘伟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围绕仲裁时效这一关键问题展开工作。他梳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而邓某至2025年8月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仲裁时效。刘伟律师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指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同时,邓某自认在此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表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律师通过精准运用时效抗辩,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伟律师在工伤维权及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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