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委托人卢先生于2024年12月28日入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任职房屋中介后勤电销岗位。工作期间,他接受公司考勤、考核及管理,工资由公司负责人按月发放。2025年11月3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提出将卢先生月薪降至2000元或调整岗位,卢先生明确拒绝后被迫离职并完成工作交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卢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卢先生多次沟通权益无果后,委托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文晖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叶文晖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执业近十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多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证据梳理
叶文晖律师接案后,指导委托人全面梳理证据链。在法庭上,能看到叶文晖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整理好的证据。他指导委托人固定微信工作群、工资发放群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公司对其实施用工管理;调取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工资转账明细表,印证劳动报酬发放规律及金额;留存与公司负责人关于调岗、降薪及离职沟通的私聊记录,锁定被迫离职事实。书记员在一旁认真记录着这些证据信息。
庭审辩论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为按天计酬的兼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叶文晖律师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条理清晰地指出委托人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且劳动内容为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已形成完整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此时,对方律师在座位上认真聆听,不时低头记录。法官坐在审判席上,专注地听着叶文晖律师的陈述,还时不时查看叶文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
针对公司未举证证明“经营困难”“调岗降薪合理性”的情形,叶文晖律师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举证责任规则,指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方律师试图进行反驳,提出一些观点,但叶文晖律师迅速做出回应,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适时询问一些问题,确保双方表达清晰。
仲裁结果
最终,仲裁委采信了叶文晖律师的全部核心主张。本案经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全额支持委托人仲裁请求。确认委托人与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万余元;公司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千余元。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目前已生效。
叶文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此次劳动仲裁案中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中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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