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款项能否按时支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转和经营发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性质及支付责任如何界定,往往决定着企业能否顺利收回款项。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的邓德锴律师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承接了某综合楼的装饰装修工程。该工程由某制造公司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按约定实际施工,某制造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进度款22万元。然而,某建筑公司仅支付给某科技公司8万元,余款92,200元未付。工程完工后,某制造公司实际使用了该综合楼办公,但仍有166,175.6元工程款未支付。某科技公司遂以“违法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1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某制造公司辩称,因某建筑公司部分工程量未完成且无法联系,所以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且不知晓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的转包情况,不接受赔偿请求。
邓德锴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款项性质:指出某科技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施工,其应得的工程款属于合法债权。某建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约定按工程总造价的84%支付工程款,该款项符合工资法定要素,是某科技公司应得的劳动报酬。
3.转包合法性:虽然某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可能存在瑕疵,但某科技公司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且某制造公司对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予以认可。某制造公司以不知晓转包情况为由拒绝付款,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4.责任认定: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科技公司属于被迫陷入资金困境,某建筑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某制造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应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92,2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某制造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126,987.5元范围内对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合作中,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拖欠工程款或对转包情况不予关注。本案确立了转包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实际施工人)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邓德锴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专业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解决各类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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