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一起诈骗罪案中的罪轻辩护之路

一起诈骗罪案中的罪轻辩护之路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2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011352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7335828916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从事诉讼类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合规化管理等方面
更多>
导读:近三年,张越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成功争取罪轻处罚3件,助力企业获相对不起诉1件。
一起诈骗罪案中的罪轻辩护之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虽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一场精彩的辩护之战。

张越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7年,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学士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民商等多个领域都颇有建树。当接到这起诈骗罪案件时,他初步判断当事人可能存在自首情节以及部分款项性质的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越律师便开始深挖当事人到案的具体情况。

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要证明当事人是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需要获取相关的电话记录、警方的通知记录等。张越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申请查阅相关的通知文件和记录。同时,为了证明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他走访了相关的证人,收集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部分款项的性质认定上。控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张越律师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指出当事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且详细阐述了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贷关系的规定,说明这部分款项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在这个关键环节,张越律师扭转了局面。他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说服了法官。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张越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