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被害人吴X因癌症痛苦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徐X最终同意并实施了撞击行为。吴X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最终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X被查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事实,还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重点围绕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在犯罪未遂认定上,他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指出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成功说服法庭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使其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同时,他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推动认定“情节较轻”,将法定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此外,他还协助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取得了被害人儿子等家属的书面谅解。最终,法院综合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两年间,张廷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也在当地积累了良好的口碑。不少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对他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还向身边有法律需求的人推荐他。
2020年,被告人肖X受他人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参与取款,涉案金额达174700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次委托与之前的故意杀人案差异明显。前案是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复杂的法理和人情;而本案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张廷春律师调整策略,充分运用如实供述情节,强调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他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同时,考虑到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后来,这位被告人对朋友说,选张廷春律师就是因为他上一次帮别人成功争取到了缓刑,而且办案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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