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里,原告李XX在2025年x月x日入职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把他安排到第三人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那儿工作,岗位是普工,工资每天240块,由被告发放。
2025年x月xx日,李XX在车间搬运水管的时候左手中指受伤了。可闹心的是,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给李XX交社保。受伤之后,被告直接拒绝给李XX申报工伤。李XX没办法,只能把被告告到法院,请求确认2025年x月x日到2025年x月xx日期间,他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和第三人那可真是消极应对,既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就想以“沉默”来拖延诉讼、逃避责任。李XX当时特别焦虑,他受伤了,工作没了,还拿不到赔偿,又碰上被告这种耍赖的行为,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知道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这边的举证责任更重。陈步青律师得靠手头有限的材料,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陈步青律师仔细梳理证据,确定了三条核心证据线索。
第一条是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2025年x月xx日,被告公司给李XX发了3335元,虽然备注没写“工资”,但结合上下文能证明这就是劳动报酬。
第二条是微信聊天记录,李XX受伤后,和被告公司监事吴X多次沟通。李XX说“手也这样,有四个月了,上不了班”“生活费都是问题”,吴X回复“联系保险公司了,陈步青律师再催催”。这段对话不光证明李XX受伤了,还能看出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知晓并处理这件事,体现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是工商登记信息,陈步青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和李XX微信沟通的“吴X”是被告公司的监事,他的沟通行为代表公司。
在被告缺席、没法当庭质证的情况下,陈步青律师在法庭上把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起来,给法官清晰呈现了李XX为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管理、由被告发工资、在工作中受伤的全过程。
最后,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李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x月x日到2025年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一共410元,都由被告负担(李XX已经垫付,被告得在判决生效十天内给李XX)。
判决理由是,李XX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医疗材料、和被告监事吴X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他为被告提供劳动到受伤那天。被告经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就当他放弃诉讼权利了。结合李XX说的工资标准230元/天,还有被告发的工资3335元,倒推出劳动关系存续14.5天,建立时间是2025年x月x日。
李XX原本担心因为被告耍赖,自己的劳动关系没法确认,后续的工伤赔偿更是没着落。但最终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这为他后续的工伤认定和索赔铺平了道路。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把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